近期有不少想移民美国的客户打听,如果使用L-1A签证,需要在公司规模上达到什么样的要求。为了节约客户与顾问的时间,现把相关要点澄清如下。
众所周知,美国的签证分为两类,一类是移民签证,另一类是非移民签证。首先需要澄清的是L- 1A签证是非移民类签证。也就是说,持L-1A签证者,只能在美国短期停留。总期限经过延展可达七年。在经过EB-1C或其它渠道换成绿卡之前,仍是在很多方面不享受美国居民待遇。它的好处在于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子女可同时申请L2签证,其配偶可以申请工作许可,在美国合法工作,子女可在美国上公立学校。
其次,L-1A签证的名称是跨国公司经理,又称为跨国企业经理等。根据美国移民局的官方定义,是一间公司从美国之外的公司向美国调转一位经理人,或者为了在美国开设一间新公司而派遣一位经理人时由公司替个人使用I-129表格申请。
对于公司的基本要求是不能只有代表处的功能,需要有实质的业务。对于新开办公司,要求有营业处所的物业、经理人需要在过去的连续三年中有至少一年为公司管理、并且在批准后至少一年内美国公司能够支持经理的工作。这里所说的支持,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证明:公司规模、组织结构、财务目标,美国之外公司的财政资讯包括在美国的投资规模、投资回报与在美国开始经营时间计划等。换言之,没有对公司的规模进行具体数额的规定。
但根据澳德华律师的经验,在确定公司的规模时,一般有下列几个参照点可供参考:
1、L-1A投资金额一般至少在10~20万美元,再小的规模基本没有成功的希望;
2、中小规模的公司很难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移民局对公司的相应所属关系与实质业务方面的实力,即在美国的公司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关联公司;
3、虽然不一定是国际贸易,但不仅需要证明在整个轮换期间公司在美国有业务开展,同时需要证明公司在美国之外也有业务开展;
4、最重要的一条是,越是中小规模的公司,越需要请资深的律师经办;
5、新公司不能申请集体调职,申请集体调职的跨国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年销售额合计需要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在美国雇用1000人以上。
词汇对照:
? 跨国公司经理|Intracompany Transferee Executive or Manager
? 集体调职|Blanket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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